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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本地如何申请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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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07-31 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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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被特许人往往以加盟商的形式存在,日常生活中,许多加盟商因加盟企业无法提供相应的经营资源或者提供的经营模式不成熟,导致经营不善,加盟商维权之路由此开始。一般情况下,加盟商在维权过程中容易出现以下两种情形:


加盟企业的特许经营业务没有在商务部设立的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备案;


加盟企业没有将其与加盟商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加盟企业上述未备案行为是否会影响其与被许可方所签合同的法律效力。


被许可方如何进行更为有效的维权,本文作如下浅析。


一、加盟企业的特许经营业务未在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备案,不影响其与被许可方所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的效力。


虽《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商务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是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机关。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向特许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向商务部备案。但《办法》第十六条同时也规定,特许人未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因此,在双方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加盟企业的特许经营业务未在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备案,一般不影响特许经营合同的效力。结合相关司法判例也可印证,加盟商以特许经营业务未备案为由,此主张加盟企业不具备特许资质并要求解除合同的,往往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二、加盟企业未将其与加盟商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不会导致特许经营合同无效。


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条件,一般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虽规定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但第二十五条也同时规定,特许人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因此,《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上述规定目的在于对特许经营活动进行规范和管理,属于管理性规定,违反上述规定不会导致特许经营合同无效,加盟商以此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往往也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三、对加盟商遇上述两种未备案情形时的相关维权建议。


如前所述,以上两种未备案情形不足以影响合同效力,但如从未备案角度进行维权,笔者认为,加盟企业相关业务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的备案,在一定程度上能降低加盟商加盟失败的风险,加盟商在确定加盟企业前期,应对加盟企业是否具备特许资质进行相应的考察;确定加盟企业并签订合同时,为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可对因特许资质未备案存在瑕疵进行相应的约定,以防日后产生纠纷;此外,加盟商可以通过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的方式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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