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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办境外投资备案ODI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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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07-31 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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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DI(境外投资备案)的主要监管机构和监管范围

在我国内现有法律法规体系下,一般境内企业办理ODI需要经过发改委、商务部的核准或备案,上述部门出台的相关法规中亦明确了“境外投资”的具体含义。在取得发改部门和商务部门的核准或备案后,凭相关文件可到外汇部门办理登记及资金汇出手续。

(一)发改委监管范围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改委”)发布的于2018年3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11号令”)取代了《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9号令”),成为了发改部门进行ODI核准备案的主要依据。

根据11号令规定,“境外投资”是指我国境内企业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间接),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相较9号令,11号令主要从以下方面扩大了监管范围:

1)增加了对境内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境外投资的监管,即使境内企业不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依然要视情况履行相关ODI手续。这是指境内企业通过境外企业再投资,如投资敏感类项目,依然要履行核准手续,如投资非敏感类项目,即使境内企业不直接提供任何支持,但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上仍需通过网络系统提交大额非敏感类项目情况报告表,将有关信息告知国家发改委,3亿美元以下则无需提交。

2)增加了对获得“控制权”的投资活动的监管。根据11号令,控制是指直接或间接拥有企业半数以上表决权,或虽不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但能够支配企业的经营、财务、人事、技术等重要事项。境外投资形式日益增多,不于新设及股权投资,协议控制等模式也屡见不鲜,且随着境外投资项目标的日益增大,境内投资主体可能不再百分百持股,而控制权无疑成了很多境外投资的终目的,因此控制权的引入亦顺应了境外投资的新变化。

3)明确其适用范围包括各种类型的非金融企业和金融企业,据此,将金融企业进行境外投资,以及境外投资金融企业的情形纳入了发改部门的核准备案范围。

为进一步明确境外投资的范围,11号令中对境外投资活动进行了列举,包括但不限于获得境外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等权益、获得境外自然资源勘探、开发特许权等权益、获得境外企业或资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新设境外企业、向既有境外企业增加投资、新设或参股境外股权投资基金、通过协议、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外企业或资产等,涵盖了大多数常见境外投资方式。通过上述列举也可以看出发改部门对境外投资监管的范围之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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