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注意哪些条件?
《条例》第三条“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中的“拥有”是什么意思?
“拥有”指所有权或排他使用权。即:特许人经原始取得(如注册、登记)或继受取得(如继承、转让、赠予等)的权利,继受取得包括经权利人授权许可,取得经营资源的合法使用权及再许可权(既能自己使用,也能授权他人使用)。
特许人开展特许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根据《条例》第三条和第七条的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具备:
(1)特许人必须是企业,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
(2)特许人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技术等经营资源的所有权或者排他使用权;
(3)特许人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4)特许人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特许人及2个直营店的经营时间均超过1年。但是2007年5月1日以前已经开展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除外。
判断商业模式是否属商业特许经营的标准是什么?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判定是否属于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可以结合“四个统一”标准进行判断,即统一的经营资源、统一的经营和管理模式、统一的产品与服务、统一的收费和价格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