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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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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07-31 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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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问:在药品、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申请中,在线浏览网站上所有栏目、内容的方法及操作说明应注意什么?

解答:答:企业提交申请时,提供在线浏览网站上所有栏目、内容的方法及操作说明应尽嘬大程度表述得详细规范,便于审批部门在线浏览网站核对申请内容。


常见错误示例:无

上海市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设立依据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二)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三)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
根据《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4年7月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9号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它组织;(二)具有与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转业人员、设施及相关制度;(三)有2名以上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医疗器械转业知识,或者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医疗器械技术人员。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关于药品广告管理的规定。
建议改为《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292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五条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对广告不具有可识别性,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处罚

【规章】《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7月4日国家gong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7号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互联网广告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条“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着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
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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