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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境外投资备案新要求,流程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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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07-31 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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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一、请介绍一下《办法》出台的背景。

  十八大以来,商务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总基调,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一带一路”建设,切实推进对外投资领域各项工作,一方面简政放权,推进对外投资便利化,另一方面防范风险,确保对外投资健康有序开展。五年来,对外投资成效显著,跻身对外投资大国行列。我国对外投资流量已连续两年位居2位,存量跃升至第6位。对外投资结构进一步优化。化工、电力、机器人等实体经济和新兴产业领域对外投资增多,服务国内经济发展作用日益显著。境外中资企业经济效益持续向好。根据商务部统计,目前盈利和持平的境外中资企业占比超过70%。深化我与互利合作。境外中资企业实现年均境外纳税279亿美元,年均雇佣外方员工超100万人。

 

  但同时也应看我国对外投资领域还存在一些体制性制度性的问题和障碍,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对外投资的发展。如:重事前、轻事中事后的管理模式尚未有明显改观;监管合力尚未有效形成;监管能力和水平与企业对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需求存在一定差距等。针对上述问题,完善对外投资管理制度,有效防范风险,引导对外投资健康有序发展,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规范企业海外经营行为的若干意见》,要求补足制度短板,逐步形成放管结合、风险控制有力的监管体制机制;国务院进一步明确要求加强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部门间信息统一归集和共享机制。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创新对外投资方式,为新时代对外投资工作指明了方向。商务部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的要求,会同人民银行、国资委、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等部门,在总结现行对外投资管理实践、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形成了《办法》。《办法》作为新时代对外投资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制度,在备案(核准)报告信息统一汇总、事中事后监管等方面推出了一系列创新性改革举措,旨在实现对外投资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的管理,推进对外投资健康规范可持续发展,更好地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和对外开放大局。

 

  二、《办法》的亮点主要有哪些?

  《办法》作为引导和规范对外投资发展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制度,制定了一系列实实在在的具体举措:

 

  一是《办法》建立了“管理分级分类、信息统一归口、违规联合惩戒”的对外投资管理模式。管理分级分类是指各部门依据国务院赋予的对外投资管理职责开展相应的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工作,既包括非金融类对外投资又包括金融类对外投资,实现了全口径对外投资管理;信息统一归口是指商务部牵头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信息统一汇总,各部门定期将备案(核准)信息和报告信息通报商务部。商务部对信息进行归类汇总,并发送各部门共享共用。各部门根据汇总信息开展监测报告、分析预警、有效干预等工作。违规联合惩戒一方面是指如境内投资主体未按《办法》规定履行相应义务的,商务部将会同相关主管部门视情采取提醒、约谈、通报等措施;另一方面是指如发现境内投资主体存在偷逃税款、骗取外汇等行为,管理部门将把有关问题线索转交税务、公安、工商、外汇管理等部门依法处理。

 

  二是《办法》明确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按照“鼓励发展+负面清单”进行管理。目前,商务部等部门实行“备案为主、核准为辅”的管理方式。为深化简政放权,商务部等部门将在此基础上积极推进“鼓励发展+负面清单”管理方式,负面清单明确限制类、禁止类对外投资行业领域和方向。这有利于有效引导境内投资主体预期和行为,提高政策透明度和稳定性,进一步便利境内投资主体开展对外投资。

 

  三是《办法》明确对外投资备案(核准)实行终目的地管理原则。《办法》规定对外投资备案或核准的对象是境外设立的企业,这符合国际惯例和通行规则。同时进一步明确该境外设立企业为终目的地企业,终目的地指境内投资主体投资终用于项目建设或持续生产经营的所在地,对于境内投资主体投资到终目的地企业的路径上设立的所有空壳公司,管理部门均不予备案或核准。这种“穿透式”管理有利于掌握对外投资资金真实去向,同时也有利于为对外投资企业提供精准服务和保障。但同时要强调,这种管理不是无限穿透,终目的地企业再开展的投资活动不属于现行对外投资管理范畴,无需办理对外投资备案或核准手续。

 

  四是《办法》明确“凡备案(核准)必报告”的原则。《办法》规定境内投资主体完成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手续后,均应按相关规定,向相应的主管部门定期报送对外投资关键环节信息,境内投资主体报送信息的具体内容、途径、频率等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另行制定;当境内投资主体对外投资出现重大不利事件或突发安全事件时,按“一事一报”原则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主管部门将情况通报商务部。

 

  五是《办法》明确对外投资事中事后监管的主要方式。按照党的十九大提出“创新监管方式”的要求,《办法》规定了重点督察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相结合的事中事后监管方式。一方面,考虑到重大情形投资可能会带来较大风险,容易引发矛盾和纠纷,既造成经济损失,也损害我国对外形象,因此需重点关注,进行重点督察;另一方面,通过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将所有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信息纳入检查对象名录库,实现对外投资事中事后监管全覆盖。

 

  六是《办法》明确强化信息化手段开展对外投资管理工作。为持续推进对外投资便利化,《办法》规定“鼓励相关主管部门运用电子政务手段实行对外投资网上备案(核准)管理,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同时,为切实做好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信息的归集汇总、监测报告、预警分析等工作,商务部建立“境外企业和对外投资联络服务平台”,与相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共用,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对外投资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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