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标准
1 |
提供的材料真实、齐全、有效。 |
2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含食品或农产品(货物)的进口、生产、经销或代理等内容。 |
3 |
设立食品安全员岗位,法人代表或者法人代表授权的业务负责人,食品安全员需熟悉进口肉类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并有效实施进口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食品进口及销售记录产品追溯管理制度、不合格食品召回、处理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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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应具有相对稳定的供货来源和国内销售、加工利用渠道;提供境外供应商备案名单和国内销售或加工企业名单。 |
5 |
积极配合海关执行公务,承诺一旦发生违法违规事件,导致严重后果的,企业及法人自动退出肉类进口行业。 |
6 |
诚信经营,无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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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外商投资企业应在近一次联合年检合格。 |
8 |
在工商登记所在地有固定办公场所。 |
01 |
进口肉类收货人两年以上(含两年)没有开展进口肉类业务的应重新备案。 |
02 |
进口肉类收货人应当建立肉类产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未建立并遵守肉类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的,可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
03 |
进出口肉类收货人有违法行为并受到行政处罚的,可能被海关总署列入违法企业名单并对外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