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办事指南
一、 备案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八条;
(三)《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原质检总局第136号令,根据海关总署令243号修改);
(四)《关于发布〈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及〈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公告》(原质检总局2012年第55号);
(五)《质检总局关于启用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升级版的公告》(原质检总局2015年第98号)。
二、备案条件
(一)提供的材料真实、齐全、有效;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含食品或农产品(货物)的进口、生产、经销或代理等内容;
(三)在工商登记所在地有固定办公场所;
(四)设立食品安全员岗位,法人代表或者法人代表授权的业务负责人、食品安全员需熟悉进口肉类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并有效实施进口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食品进口及销售记录、产品追溯管理制度、不合格食品召回、处理等制度);
(五)具有相对稳定的供货来源和国内销售、加工利用渠道,提供境外供应商备案名单和国内销售或加工企业名单;
(六)如进口肉类备案收货人两年以上(含两年)没有开展进口肉类业务的应重新备案;
(七)诚信经营,无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
三、备案材料
(一)《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申请表》(见附件1);
(二)进口肉类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包含:
1、肉类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
2、食品进口记录表、食品销售记录表;
3、产品追溯管理制度;
4、不合格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
(三)企业组织机构图;
(四)负责进口肉类的部门和岗位职责等日常管理制度清单;
(五)《进口肉类检验检疫知识答卷》(见附件2);
(六)食品安全员岗位任命书及岗位职责描述(内容包括食品安全员任命书和食品安全员备案信息表,见附件3);
(七)上游境外供应商备案名单和下游国内销售或加工企业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