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021594806
上海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免费咨询案例
报价: 面议
最小起订: 1
发货期限: 自买家付款之日起 3 天内发货
有效期至: 长期有效
发布时间: 2022-07-31 20:31
发布IP: 210.22.98.27
浏览次数: 213
手机号: 15021594806
电话: 15021594806
在线咨询:
15021594806
详细信息
  不办上海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有什么危害?

1.立案责任:食药监部门发现血液制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包装、储存、运输、经营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线索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1)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2)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签字,被调查人核对无误后逐页签字或者按指纹并注明对笔录真实性的意见。
(3)办案人员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4)案件承办人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5)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复核审查责任:(1)组织3名以上有关人员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合议。
(2)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报自治区局行政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
(3)合议组提出的处理意见报食药监部门负责人审查。


4.告知责任:(1)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
(2)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规定的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依照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1)当事人应自觉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依法处理没收的非法财物。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规章】《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公布)第四十五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本章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承办人直接送交当事人签收。
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时,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签收;受送达人是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签收。
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
受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字或者盖章。
签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第四十六条受送达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属拒收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人员到场并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第四十七条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就近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的,回执注明的收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作出的撤销食品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交由当事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送达。
第四十八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依据本章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可以在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电视等刊登公告。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载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申请条件

1、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它组织

2、具有与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转业人员、设施及相关制度

3、有两名以上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医疗器械转业知识,或者依法经资格认定

的药学、医疗器械技术人员

4、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申请应当以一个网站为基本单元

5、公司及其主要出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三年内无违反电信监督管理制度的违法记录。


6、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7、有必要的技术方案、信息安全保障措施以及拟开展业务的发展计划;

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新办企业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及相关材料);(二)网站域名注册的相关证书或者证明文件。
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网站的中文名称,除与主办单位名称相同的以外,不得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冠名;除取得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单位开办的互联网站外,其它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名称中不得出现“电子商务”、“药品招商”、“药品招标”等内容;

(三)网站栏目设置说明(申请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需提供收费栏目及收费方式的说明);

(四)网站对历史发布信息进行备份和查阅的相关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

(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浏览网站上所有栏目、内容的方法及操作说明;

(六)药品及医疗器械相关转业技术人员学历证明或者其转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网站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

(七)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八)保证药品信息来源合法、真实、安全的管理措施、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


以上就是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申请条件,相信大家看完之后也会对办理条件有一定的了解;

小编也在这里提醒大家,若成功办理下来证书,请大家也要遵规守法,假如违法使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也会受到有关法律、法规相应的惩罚;
相关产品
相关免费咨询产品
新闻中心
产品分类
最新发布
企业新闻
联系方式
  • 联系人:卢小姐
  • 电话:15021594806
站内搜索
 
联系方式
  • 地址:浦东新区金沪路99弄3号
  • 电话:15021594806
  • 手机:15021594806
  • 联系人:卢小姐
  • 请卖家联系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