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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上海16区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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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07-31 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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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法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85号公布)第八条:特许人应当自首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规范性文件】商务部《关于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开展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186号)中规定:将跨省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备案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承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二十四条: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第94项:委托设区市、县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备案。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规定的条件审核特许经营备案的申报材料和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予以备案或者不予备案的决定(不予备案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发放备案号;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了解企业经营情况,督促特许人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85号公布)第八条:特许人应当自首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2.【法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85号公布)第九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特许人提交的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并通知特许人。
特许人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要求其在7日内补充提交文件、资料。


3.【法规】同2.

4.【法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的特许人名单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并及时更新。


5.【法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85号公布)第五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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