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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怎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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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07-31 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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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怎么办理特许企业要求增加新的特许经营品牌,这种情形属于备案中的什么性质?

如新增品牌与之前的备案品牌属同一类别、同一经营性质,则属于《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经营资源信息变更,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内向备案机关申请变更;如新增品牌与之前的备案品牌不属同一类别或用于其他经营性质业务的,则属于增加特许体系,应按照备案申请程序办理。


特许人是否可以要求备案机关出具备案证明?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备案机关有义务向特许人出具备案证明文件,证明文件的格式由商务部统一监制。


备案的有效期限多长?

《条例》没有对特许经营备案的有效期限作出规定,因此,特许人获准备案后没有被依法撤销,备案将一直有效。


《条例》实施之前,以个体工商户的形式开展特许经营活动的,能否视为2007年5月1日之前已经开始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条例》实施之前以个体工商户的形式开展特许经营活动,《条例》实施后即成立公司,且公司控股股东与个体工商户业主相一致,可以视为该公司在2007年5月1日之前开展特许经营活动,其原有的个体工商户门店可以视为该公司的直营店。
原个体工商户与被特许人签订的合同,须经存续的被特许人同意后,由新公司、原个体工商户、原被特许人重新签订。


特许经营的行政处罚主体是什么?

设区的市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公安机关。


《条例》规定的对特许人的行政处罚种类有几种?

《条例》规定的对特许人的行政处罚种类有四种,分别是责令整改、公告、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


特许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如何保护自身的商业秘密?

(一)强化保密意识。
特许企业在对外的信息披露中,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管理层其他成员、直接接触信息披露工作的招商人员或签约代表等必须具备强烈的保密意识。


(二)健全保密制度。
商业秘密的保护制度不仅是防止泄密的手段,也是认定商业秘密能否构成的法律要件。


(三)完善保密协议。
通过保密协议,将保密义务和责任直接以书面方式明确约定,一旦发生泄密,也有利于进行索赔。


特许人是否应该在与被特许人签订合同之前详尽披露信息?

根据《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特许人在与被特许人签订合同之前,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因此,即使部分信息涉及企业商业秘密,也应当向被特许人充分披露。
但是特许人在披露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时,可以要求被特许人签署有关保密协议。


《条例》第二十二条di一款中“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主要指什么?

为使被特许人知晓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的时间以及经验是否丰富,特许人应该披露其特许经营起始时间、直营店和加盟店的数量和分布地域等。
这些信息可以帮助被特许人分析是否能够获得特许人提供的培训和技术支持。
此外,特许人还应披露其直营店和加盟店的联系方式,被特许人据此可以考察已有的被特许人的经营状况、市场竞争程度等情况。


特许人有哪些信息披露义务?

《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了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同时应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条例》为什么要规定特许人的信息披露义务?

由于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存在信息的不对称性,使被特许人全面、完整、充分地了解特许人必要的信息,据此估算业务的潜在风险和可能获取的收益,《条例》设立了信息披露制度。
该制度的设立,旨在促进公平交易,减少商业欺诈,降低被特许人的经营风险,嘬大限度保护被特许人利益。


特许人申请撤销备案应提交什么材料?

特许人申请撤销备案时应该提交撤销备案申请,并说明撤销备案的理由,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备案完成后,已备案品牌新增的被特许人相关信息如何处理?

被特许人信息增加,属于《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年报范畴,应该依据《条例》、《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在每年的3月31日之前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而无须实时提交。


特许企业要求增加新的特许经营品牌,这种情形属于备案中的什么性质?

如新增品牌与之前的备案品牌属同一类别、同一经营性质,则属于《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经营资源信息变更,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内向备案机关申请变更;如新增品牌与之前的备案品牌不属同一类别或用于其他经营性质业务的,则属于增加特许体系,应按照备案申请程序办理。


特许人是否可以要求备案机关出具备案证明?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备案机关有义务向特许人出具备案证明文件,证明文件的格式由商务部统一监制。


备案的有效期限多长?

《条例》没有对特许经营备案的有效期限作出规定,因此,特许人获准备案后没有被依法撤销,备案将一直有效。


《条例》实施之前,以个体工商户的形式开展特许经营活动的,能否视为2007年5月1日之前已经开始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条例》实施之前以个体工商户的形式开展特许经营活动,《条例》实施后即成立公司,且公司控股股东与个体工商户业主相一致,可以视为该公司在2007年5月1日之前开展特许经营活动,其原有的个体工商户门店可以视为该公司的直营店。
原个体工商户与被特许人签订的合同,须经存续的被特许人同意后,由新公司、原个体工商户、原被特许人重新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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