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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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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07-31 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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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操作指南

商务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有哪些?

《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法享有特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权。


商务主管部门可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主要包括哪些?

(一)特许人不具备《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两店一年”的条件从事特许经营行为。


(二)特许人没有按照《条例》第八条办理备案行为。


(三)特许人没有按照《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进行费用说明和履行报告义务的行为。


(四)特许人没有按照《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进行信息披露的行为。


据全国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统计,今年一季度新增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企业67家,其中,省内经营企业为27家,跨省经营(含境外)企业为40家。
截至2014年3月31日,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企业总数达2304家,其中,省内经营企业为478家,跨省经营(含境外)企业为1826家。


(四)备案变更工作流程

1.网上申请。
特许人在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中的“备案管理”模块选择“资料变更申请”,进入新的界面后选择“申请修改内容”,填写“变更内容说明”,在“增加附件”处上传相关电子版材料,点击“确定”。
其中上传电子版材料如下:

(1)上海市商业特许经营企业备案信息变更申请表。


(2)特许人工商登记的特许人名称、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上传新的营业执照及工商主管部门出具的工商登记变更证明。
如果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还需上传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


(3)增加经营资源信息的,上传新的经营资源证书和经营资源许可使用合同,如果减少经营资源信息的,直接删除对应的经营资源信息,无需上传附件。


(4)增加加盟店信息的,上传新的特许经营合同,如果减少加盟店信息的,直接删除对应的加盟店信息,无需上传附件。


(5)如有特许经营合同样本、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等变更,请上传相关文件。


(6)特许人委托他人办理备案变更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
授权委托书应写明受托人姓名、身份证号、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并由委托人签字盖章。
特许人委托服务机构办理备案变更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受托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指定承办人身份证,法律服务机构介绍信等。


2.系统修改。
按照“申请修改内容”选择修改的各个管理子模块(特许人信息、经营资源信息、加盟店信息)页面进行具体的资料变更填写,并且在“电子版材料”页面上传新的文件(新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工商登记变更证明、新的经营资源证书或许可使用协议等),加盟店信息的增加无需在“电子版材料”页面上传新的特许合同。


3.系统提交。
进入“预览与申报”页面点击“上报备案材料”。


4.受理、审核。
省商务厅审核特许人在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填报的变更信息是否完整,是否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特许人系统提交的备案文件材料不完备的,应要求其补齐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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