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被特许人常常以特许人不具备“两店一年”或没有“备案”为由请求法院宣告特许经营合同无效,进而要求特许人返还已收取的特许经营费。判断合同是否无效需根据是否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来决定,只有在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的情形下,合同才当然无效,如果违反的是管理性强制规定,需要法院根据具体情形认定其效力。
根据《指导意见》第7条、第8条以及高人民法院《关于不具备"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的特许人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是否有效的复函》,特许经营合同不因特许人不具备“两店一年”的条件或未备案而当然无效(案例:(2018)京0108民初46054号)。
3、被特许人能否以特许人披露信息虚假或对经营资源信息未披露或未完全披露为由主张解除合同
《条例》第23条规定,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完整、准确。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享有法定解除权。实践中,不少被特许人以特许人没有按照《条例》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为由要求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根据《指导意见》第15条规定:“对特许人欺诈的认定应综合考虑特许人隐瞒的信息、提供的虚假信息或夸大的经营资源与合同目的的关联性、与真实信息的背离程度及其对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和履行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因此,并非所有的隐瞒与虚假都可以导致特许经营合同的解除或撤销,特许人的隐瞒与虚假应达到足以导致被特许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合同或合同的根本目的无法实现的程度方可(案例:(2016)苏05民终70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