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汇登记申请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获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后,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a.书面申请并填写《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
b.外汇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材料;
c.境内机构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d.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对该项投资的核准文件或证书;
e.如果发生前期费用汇出的,提供相关说明文件及汇出凭证;
f.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在相关业务系统中登记有关情况,并向境内机构颁发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境内机构应凭其办理境外直接投资项下的外汇收支业务。
多个境内机构共同实施一项境外直接投资的,由境内机构所在地外汇局分别向相关境内机构颁发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并在相关业务系统中登记有关情况。
2、前期费用汇出
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是指境内机构在境外投资设立项目或企业前,需要向境外支付的与境外直接投资有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a.收购境外企业股权或境外资产权益,按项目所在地法律规定或出让方要求需缴纳的保证金;
b.在境外项目招投标过程中,需支付的投标保证金;
c.进行境外直接投资前,进行市场调查、租用办公场地和设备、聘用人员,以及聘请境外中介机构提供服务所需的费用。
境内机构向境外汇出的前期费用,一般不得超过境内机构已向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申请的境外直接投资总额(以下简称境外直接投资总额)的15%(含),并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
a.书面申请(包括境外直接投资总额、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以及所需前期费用金额、用途和资金来源说明等);
b.境内机构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c.境内机构参与投标、并购或合资合作项目的相关文件(包括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备忘录或框架协议等);
d.境内机构已向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报送的书面申请;
e.境内机构出具的前期费用使用书面承诺函;
f.外汇局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对于汇出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确需超过境外直接投资总额15%的,境内机构应当持上述材料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含外汇管理部)提出申请。
外汇指定银行凭外汇局出具的核准件为境内机构办理购付汇手续,并及时向外汇局反馈有关信息。
3、资金汇出
境内机构应凭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文件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手续。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后为其办理。
外汇指定银行为境内机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该境内机构事先已外汇局在相关业务系统中登记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资金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