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类别属于国家限制开展的境外投资?
答:根据《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74号),限制境内企业开展与国家和平开展外交方针、互利共赢开放战略以及宏观调控政策不符的境外投资,包括:1.赴与我国未建交、发生战乱或者我国缔结的双多边条约或协议规定需要限制的敏感国家和地区开展境外投资;2.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境外投资;3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者投资平台;4.使用不符合投资目的国技术标准要求的落后生产设备开展境外投资;5.不符合投资目的国环保、能耗、安全标准的境外投资。其中前三类须经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需要办理备案手续?
答:《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第六条规定,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的不同情形,分别实行备案和核准管理。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其他情形实行备案管理。国内投资主体按照《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核准初审取消后相关工作的通知》(商办合函【2018】286号)文件要求,直接报商务部办理核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