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按要求签字、盖章。
2.境内主体信息是否与企业营业执照信息一致。
3.境内主体是否属自贸区管辖,自贸区企业不予受理,并告知其向自贸区管委会提出申请。
4.境外企业是否金融类企业(从事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活动或取得相关牌照),从事境外金融类企业不予受理,并告知其向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5.境内主体或备案的境外股东为是否自然人,境内自然人申请备案不予受理,告知其向外汇管理部门咨询有关政策;境外企业的境外股东是自然人的,应提供外籍身份证明。
6.企业填报的境外企业名称、投资规模、中方投资构成、项目简况等信息是否符合规定格式。
7.备案表上信息是否与所提供补充材料、管理系统上填报信息完全一致。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与决定
1.《境外投资备案表》填写的金额、汇率等数据是否符合规定格式,是否前后一致。
2.补充材料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境外企业名称是否规范。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获得批准的企业,境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国家”等字样。
4.境外企业外文名称填写是否规范,例如,首字母大小写、缩写规范、空格等,必要时可建议企业提供境外企业营业执照或预核准证书进行对照。
5.项目简况填写是否规范、准确,内容是否真实。主要包括经营内容、规模、产品、市场、配套基础设施、投资回收期等(如属于并购类投资,需包括并购目标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资产财务状况以及具体收购方案等)。中方投资金额较大的项目,可建议企业写明该金额依据的真实文件依据(如公司决议、公告或有关合同、协议等),并注明文件编号。
6.申请办理注销备案的,应依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核实境外企业是否已实际停止经营,并已在当地办理完注销的手续,必要时可建议企业提供境外企业已注销的佐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