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涉及敏感国家、地区和敏感行业,且中方投资额不超过3亿美元的地方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应该在哪里备案?
答: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第十四条规定,非敏感类项目,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备案机关是投资主体注册地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
需在商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等办理的相关手续,请咨询相应部门。
境内企业在境外开展的投资项目,根据之前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事前没有进行过备案的,现在是否需要补办?
答:2018年3月1日前已完成交割、且根据《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无须核准和备案的项目,现在不需要补办相关手续。
如果现在要开展新的境外投资项目,应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有关规定办理。
若两家企业A和B竞标同一项目,A企业在《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以下简称11号令)正式生效前取得了项目信息报告确认函,B企业在11号令生效后才进入约束性报价阶段,按照11号令规定不再需要取得项目信息报告确认函,那么A企业取得的项目信息报告确认函是否会排斥B企业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答:不会。
境内企业收购一笔境外企业持有的资产,但该资产实际是位于我国境内的一块土地,此种情况是否属于境内企业开展的境外投资活动?
答:如果交易过程中,境内企业发生了《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第二条规定的投资活动(如收购持有该土地的境外企业等),则属于境内企业开展的境外投资活动。
若交易过程完全在我境内进行,且未发生《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第二条规定的投资活动,则不属于。
境内企业所控制的境外企业进行境外发债,境内企业对其发债行为提供担保,不涉及敏感国家、地区和敏感行业,是否需要在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答:如果境外发债募集资金用于《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第二条规定的境外投资活动,则境外发债为境外投资的资金来源。
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境内企业需在发展改革部门就境外投资项目进行核准或备案。
如果境外发债募集资金并未用于境外投资活动,则不适用于《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
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保险资金出境是否需要在发展改革部门办理核准/备案手续?如果需要办理,与保监会办理的相关手续有没有先后顺序?
答:如果该笔保险资金用于境外投资活动,则需要在发展改革部门办理核准/备案手续,否则不需要。
与保监会相关手续没有先后顺序要求。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第二条所述境内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所涉及的穿透层级,会穿透至哪一层?
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监管原则层层追溯。
境内企业向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发放股东贷款,是否适用于《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
答:境内企业向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提供股东贷款,若该笔股东贷款用于《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第二条规定的境外投资活动,则适用于《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
境内企业通过跨境担保的方式发行外债获得一笔境外资金,由该境内企业控制的境外企业在境外利用该笔资金开展投资项目,是否适用于《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
答: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第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此种情况实质是境内企业以提供担保的方式开展境外投资,适用于《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
该境内企业应当履行核准(敏感类项目)或备案(非敏感类项目)手续。
境外投资项目中涉及的“中方投资额”,指的是境内企业出资额,还是也包括境内企业控制的境外企业的出资额?
答: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本办法所称中方投资额,是指投资主体直接以及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为项目投入的货币、证券、实物、技术、知识产权、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以及提供融资、担保的总额。
”
对于部分投融资结构复杂的项目,可参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配套格式文本(2018年版)的通知》(发改外资〔2018〕252号)附件4“境外投资项目备案表格式文本”里的中方投资额计算方法。
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是否可以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纸质材料?
答:纸质材料原则上无需提供。
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事项,投资主体在线进行申报并提交电子材料即可。
涉及国家秘密或不适宜使用网络系统的事项,投资主体可以使用纸质材料进行申报。
(四十)办理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已通过网络系统提交电子材料,还需要提交纸质材料吗?
答: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事项,投资主体在线进行申报并提交电子材料,纸质材料原则上无需提供。
涉及国家秘密或不适宜使用网络系统的事项,投资主体可以使用纸质材料进行申报。
地方企业境外投资项目,需要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备案的,是否需要省级发展改革委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请示文件?
答:不需要。
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的,由其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核准/备案机关提交;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的,由其直接向核准/备案机关提交。
央企集团下属全资子公司,履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或告知手续,是否都需要通过集团进行申报?
答:是。
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材料中要求的“境外投资项目备案表”是否有格式模板?如何填报?
答:有格式模板。
可参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配套格式文本(2018年版)的通知》(发改外资〔2018〕252号)的附件4。
投资主体通过网络系统申报境外投资备案时,需在线填报“境外投资项目备案表”,并按要求上传电子附件。
申报境外投资项目备案,是否需要提交《境外投资项目申请报告》?
答:不需要。
《境外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是申报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敏感类项目)需要提供的要件之一。
境外投资项目备案表第二项“投资主体情况-近两年信用情况”,如果投资主体注册不满两年,能否填写?如何填写?
答:如果投资主体注册不满两年,可以填写投资主体从注册至今的信用情况即可。
但要注意的是,该项需要填写的内容应包括投资主体及其控股股东(或普通合伙人)直至其*终实际控制人的近两年信用情况,详情见“境外投资项目备案表格式文本”中的填写说明。
申报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时要求提供的“经审计的投资主体财务报表”有无具体要求?
答:投资主体应提供年度或半年度(日历年度或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投资主体成立时间较短、无法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的,应提供投资主体控股股东、普通合伙人或实际控制人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材料中要求提供的“具有法律约束效力的投资协议或类似文件”是否必须提供?
答:投标、并购、合资、合作等项目,投资主体应提交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投资协议或类似文件。
项目实施前无法取得上述协议或类似文件的,投资主体作出合理、充分的说明后可以不提供本项附件。
比如:某项目的内容是投资主体A在境外设立全资子公司a,不涉及对外签署合作协议。
投资主体A在申报材料中对该情况作出合理、充分的说明后,可以不提供本项附件。
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材料中要求提供的“具有法律约束效力的投资协议或类似文件”,提供意向性协议文件是否符合要求?
答:投标、并购、合资、合作等项目,投资主体应提交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投资协议或类似文件。
项目实施前无法取得上述协议或类似文件的,投资主体作出合理、充分的说明后可以不提供本项附件。
比如:某项目的内容是投资主体A在境外设立全资子公司a,不涉及对外签署合作协议。
投资主体A在申报材料中对该情况作出合理、充分的说明后,可以不提供本项附件。
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应以谁的名义填写?
答:以投资主体的名义填写。
具体可参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配套格式文本(2018年版)的通知》(发改外资〔2018〕252号)附件15,内附格式文本和填报指南,可在网上政务服务大厅的文件下载专区下载。
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是否需要登录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申请获取项目代码?
答:不需要。
2018年3月1日起,境外投资相关系统已经过整合,申报主体只需注册登录国家发展改革委网上政务服务大厅,选择“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或“除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外,中央管理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和地方企业投资3亿美元及以上境外投资项目备案核准”事项进行申报即可,系统会自动赋予项目代码。
若此前已取得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项目代码,该代码依然有效,请直接将代码填入网络系统中“项目代码”一栏。
境外投资项目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办理备案的,与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备案的流程是否一致?
答:流程基本一致。
均是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规定进行办理,具体请以备案机关的实际要求为准。
“全国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是否是发展改革部门办理核准/备案单独使用的系统?办理商务部门的境外投资相关手续是否也要使用这个系统?
答:“全国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是发展改革部门办理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的网络系统,商务部门的境外投资相关手续不在这个系统办理,有关详情请咨询商务部。
在“全国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注册用户时,需要上传的“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材料”是指什么?
答:指的是企业或机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扫描件。
“全国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注册用户需要后台审核,请问用户审核机关是哪个?
答:“全国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按照用户分类进行注册审核。
中央企业和自然人注册用户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外资司审核,地方企业注册用户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外资相关处室审核。
“全国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注册用户需要后台审核,请问用户审核时间大概是多久?
答:央企和自然人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后台审核,一般1-2个工作日。
地方企业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审核,具体审核时间请咨询省级发扎改革委。
在“全国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中,同一家境内企业申报多个境外投资项目,可以注册多个用户还是只能注册一个用户?
答:同一家企业应注册一个用户。
中央企业下属子公司能否在“全国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中注册本公司用户?
答:中央企业下属子公司应通过集团公司或总公司的账号进行系统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