肉类产品是指动物屠体的任何可供人类食用部分,包括胴体、脏器、副产品以及上述产品为原料的制品,不包括罐头产品。
拟进口的肉类产品收货人应当向工商注册登记地海关申请备案并对所提供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01 相关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3)《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4)《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02申请所需材料
(1)《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申请表》《进口肉类检验检疫知识答卷》(可在海关总署外网);
(2)自理报关的企业需提供自理报关单位备案登记证明;
(3)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设置食品安全员岗位;
(4)拟经营的肉类种类、存放地点(海关指定进口肉类冷链查验和储存一体化场地,企业提供拟存放地自我说明,不用提供租赁合约);
(5)2年内曾从事肉类进口、加工和销售的,应当提供相关说明(肉类品种、数量);
(6)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以上材料第1-2项均需加盖公章的PDF扫描件,其他可上传电子文档。
03 申请、审批流程
申请人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的标准版应用 > 企业资质 > 行政相对人统一管理栏目,或者通过海关总署门户网站进入“互联网+海关”的企业管理和稽查 > 更多 > 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出口食品原料养殖场栏目提出申请。
工商注册地海关通过行政相对人统一管理平台海关端审核企业的备案申请。对于材料齐全、填制规范的企业申请,将予以受理、审核;对于材料不齐全或填制不规范的企业申请,将通过系统退回企业整改。
04变更申请
进口肉类收货人名称、工商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工商注册地海关提出变更申请。
企业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的标准版应用 > 企业资质 > 行政相对人统一管理栏目,或者通过海关总署门户网站进入“互联网+海关”的企业管理和稽查栏目提出变更申请,按照系统提示填写变更申请材料并上传相关附件。
05 年度报告报送
已备案企业应于每年1月10日前填写《进口肉类收货人年度报表》并附上一份新签发的涉及进口肉类业务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复印件报送工商注册地海关。
06 退出、限制机制
取消备案资质的情形:
(1)企业主动放弃年度报告报送的,海关收取企业的一份书面申请报告(需列明放弃原因,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有企业行政印章),取消企业备案;
(2)企业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且无法通过在海关登记的联系方式与企业取得联系的,海关取消备案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