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申请条件:
1、提供的材料真实、齐全、有效;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含食品或农产品的进口、生产、经销或代理等内容,并通过近年度审验;
3、在工商登记所在地有固定办公场所;
4、设立食品安全员岗位,法人代表或法人授权的业务负责人、以及食品安全员需经过培训,熟悉进口肉类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并有效实施进口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5、有稳定的供货来源和国内销售、加工利用渠道;
6、积极配合海关执行公务、承诺一旦发生违法事件,导致严重后果的,企业及法人自动退出肉类进口行业;
7、诚信经营,三年内无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
8、违规被取消备案资格的企业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申请材料:
1、《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申请表》;
2、 《企业营业执照》;
3、 法人身份证;
4、《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5、《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
6、《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7、 进口肉类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含肉类进口和销售制度、不合格产品追溯、召回和处理制度、卫生防疫制度、企业组织机构以及负责进口肉类的部门岗位职责等日常管理制度);
8、提供境外供应商备案企业名单和国内销售或加工企业名单;
办理流程:
1、申请单位填报备案申请表;
2、向所在地直属海关交随附材料,并同时交验原件;
3、直属关审核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报海关总署;
4、海关总署复核后,对合格的企业实施备案并定期公布已经备案的进口肉类收货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