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依据
0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02.《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03.《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04.《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05.《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
06.《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
申请材料
1.《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申请表》
2.《进口肉类检验检疫知识答卷》
3.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的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4.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包括肉类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产品追溯管理制度、不合格产品召回和处理制度等;企业组织机构以及负责进口肉类的部门和岗位职责等日常管理制度。
5.拟经营的肉类种类、存放地点等信息的材料。
6.2年内曾从事肉类进口、加工和销售的,应当提供相关说明(肉类品种、数量)。
7.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备案流程
1.在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企业资质和稽查-企业资质办理-进口肉类产品收货人备案模块填报备案申请表、知识答卷、上传随附材料。
2.工商注册所在地隶属海关对材料进行审核,并上报直属海关。
3.直属海关审核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报送总署。
4.总署公布备案的进口肉类收货人名单。
已备案的进口肉类收货人到动植物检疫审批系统注册并办理许可证,方可在各进口肉类指定监管场地开展进口肉类贸易。
已备案的进口肉类收货人到动植物检疫审批系统注册并办理许可证,方可在各进口肉类指定监管场地开展进口肉类贸易。
审查标准
1.提供的材料真实、齐全、有效。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含食品或农产品(货物)的进口、生产、经销或代理等内容。
3.设立食品安全员岗位,法人代表或者法人代表授权的业务负责人,食品安全员需熟悉进口肉类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并有效实施进口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食品进口及销售记录产品追溯管理制度、不合格食品召回、处理等制度)。
4.应具有相对稳定的供货来源和国内销售、加工利用渠道;提供境外供应商备案名单和国内销售或加工企业名单。
5.积极配合海关执行公务,承诺一旦发生违法违规事件,导致严重后果的,企业及法人自动退出肉类进口行业。
6.诚信经营,无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
7.外商投资企业应在近一次联合年检合格。
8.在工商登记所在地有固定办公场所。
提醒
01.进口肉类收货人两年以上(含两年)没有开展进口肉类业务的应重新备案。
02.进口肉类收货人应当建立肉类产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未建立并遵守肉类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的,可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未建立并遵守肉类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的,可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03.进出口肉类收货人有违法行为并受到行政处罚的,可能被海关总署列入违法企业名单并对外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