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方是加盟商,因与我方签约的公司不具备特许经营资质,我方提出解除特许经营合同并将对方公司诉至法院。
庭审中,对方律师辩称己方公司系通过授权的形式获得了招商加盟资质,并当庭出示了一份第三方公司的授权书,大致内容就是授权被告公司在某地区对某餐饮项目进行加盟招商活动。
首先,民事合同具有相对性的特征,合同在签约双方主体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也即签约主体双方必须具备合同义务的履行能力。
而作为特许人的特许经营合同义务的履行能力就是指其应当具备的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所规定的特许经营资质,而这种资质是具有主体身份性质的,是不能通过授权而获得的。
这就像公安机关享有侦查办案的职权一样,只有达到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警察才有这个权力,普通公民是没有的,这种职权没有法律规定当然是不能授权他人行使的。
其次,我们反过来想一下,如果一家公司具备了特许经营资质,就可以授权其他公司从事特许经营的话,那一家公司就可以授权成百上千家公司进行特许加盟招商了。
当然,如果一家公司具备特许经营资质,它去授权其他公司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招商,一帜特许经营认为这是可以的。
这种情况实际上属于正常的民事代理行为,这确实属于法不禁止即可为。
但是,这种行为的性质显然与授权加盟招商行为是不同的。
没有申请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会有纠纷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