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即指从事微电影、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节目版权的交易、代理交易等活动的行为。
一、办理上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申请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
3、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办理材料
1、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
2、公司章程调档件(加盖工商局材料证明章);注: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公章、查 档人身份证原件在公司注册所在区的工商局调取。
3、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简历、公安派出所开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此 证明须为提交申请之日算起3个月内开具的证明)。
4、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
5、若股权结构中存在公司形式的股东,则还须提供以下材料:相关控股公司的营业执照 副本复印件、公司章程调档件、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如往下还存 在企业控股的情况,则按前述材料提供到终的自然人股东为止。
6、公司注册地址、公司办公地址的房产证复印件、租赁合同复印件(注:注册地址的资 料可与公司章程一起在工商局调取);
7、主要管理人员材料(至少三名); ①身份证复印件; ②简历; ③影视类中级以上职称证书(如不能提供影视类中级职称,可提供参与制作过的影视作 品(每人2部)和毕业证复印件(要求毕业满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