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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国家鼓励先进、适用的技术进口。

  第八条 有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技术,禁止或者限制进口。

  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或者限制进口的技术目录。

  第九条 属于禁止进口的技术,不得进口。

  第十条 属于限制进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未经许可,不得进口。

  第十一条 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的技术,应当向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技术进口申请并附有关文件。

  技术进口项目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二条 外经贸主管部门收到技术进口申请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查,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十三条 技术进口申请经批准的,由外经贸主管部门发给技术进口许可意向书。

  进口经营者取得技术进口许可意向书后,可以对外签订技术进口合同。

  第十四条 进口经营者签订技术进口合同后,应当向外经贸主管部门提交技术进口合同副本及有关文件,申请技术进口许可证。

  外经贸主管部门对技术进口合同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技术进口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

  第十五条 申请人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技术进口申请时,可以一并提交已经签订的技术进口合同副本。

  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对申请及其技术进口合同的真实性一并进行审查,并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文件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对技术进口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

  第十六条 技术进口经许可的,由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技术进口许可证。技术进口合同自技术进口许可证颁发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对属于自由进口的技术,实行合同登记管理

 

上海市进出口备案办理流程:

1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下载,或到属地备案登记机关领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对外贸易经营者应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要求认真填写所有事项的信息,并确保所填写内容是完整的、准确的和真实的;同时认真阅读《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背面的条款,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签字、盖章。

向备案登记机关提交如下备案登记材料:

  (1)按要求填写的《登记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4)对外贸易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5)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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