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规定,从事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的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向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申请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应当明确包括网络表演。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
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要求表演者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采取面谈、录制通话视频等有效方式进行核实。
办法规定,网络表演经营单位为外国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表演者开通表演频道并向公众提供网络表演产品的,应当于开通网络表演频道前,向文化部提出申请。未经批准,不得为境外表演者开通表演频道。为境内表演者开通表演频道的,应当于表演者开展表演活动之日起10日内,将表演频道信息向文化部备案。
这就意味着低俗与不良的直播信息将会完全在网上杜绝。实名注册只要有违规现象分分钟都将会被追责,看来部分打擦边球吸引人气的主播们将会就此失业了。
《办法》的推出也让直播平台的运营更加规范化,每一项新事物的出现都会经过一定时间的沉淀与检验,通过观望可以看出该新兴事物暴露出的问题,如此针对性的进行规范比起一开始毫无想法的禁止要有效得多。
强如滴滴、Uber、OfO等共享方式的出现,在资本进入之后,有关部门同样也并没有采取相对应的政策进行管理,让其发展从而研究管理条例。待各式各样的问题暴露出来,时机成熟后就进行了有效的规范。至于政策是否合理还是有待市场去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