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市场要健康发展需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才能清除现存的隐患。
1.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管
民间借贷虽然属于非正规金融, 但也不能不游离于金融监管之外。为此, 一边要支持真正的民间借贷良性发展, 发挥其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作用, 另一方面必须严厉打击高利贷蔓延滋生, 整顿金融秩序, 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的金融监管。
2.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明确刑法关于民间借贷的规定
对于资不抵债的合法、不违法以及犯罪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区分对待, 不能为了树立法律的而一律适用刑法加以定罪, 划分罪与非罪、明确界限可以为民间借贷提供一个更为安全有序的金融环境。应结合债务人的主观恶性、行为性质、社会危害性等综合考虑, 否则会使得中小企业缺乏相应的安全感, 同时挫伤其生产和经营的积极性、创造性。
3.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建立民间借贷违约惩罚制度
目前, 因为民间借贷的非规范性和便捷性, 使得很多债权人将钱出借的时候都只会约定利息而不会约定违约金。在民事领域建立民间借贷违约惩罚制度, 采取违约金或是责令企业停业整顿等惩罚措施, 增加违约者的违法成本。债务人在借款融资之前会做好充分的市场调查与自身财务状况评估, 而不会为了借款而许诺高于自身能够创造的利润的利息。这一制度的建立有助于经济实体自身的发展。
4.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建立民间借贷登记制度
民间借贷常通过地下经济的方式运作, 具有较强的隐蔽性。例如一些债权人通常将几万几十万上百万的现金直接借给企业, 企业仅给其出具一张借条。而出具借条的企业经办人有可能与债权人具有朋友或亲戚关系。这在诉讼中加大了法官对借贷效力和当事人有关约定的效力以及借据真实性等审查的难度。建立民间借贷登记制度, 由相关机构对借贷关系进行确认和登记, 有助于排除各种形式的超出法律规定的高利贷行为和虚假的债务, 有助于法官依据现行的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去明确民间借贷合同的有效性和债权债务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5.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转让
《个人独资企业法》明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依法进行转让, 但对于转让的价格以及转让后债务的承担未作出相应的规定。例如, 如前所述, 债权人将钱借给企业是出于对企业注册资金和生产经营能力的信任, 个人独资企业转让的价格可能高于也可能低于其注册资本。而法院的判决又通常是依据债的相对性, 由出具借条的个人承担责任。此时, 企业依然存在, 出具借条的个人已经资不抵债, 债权人的利益无法得到合理的保障, 加大了债权人的风险, 也进一步增加了民间借贷的不稳定性。因此, 有必要对个人独资企业的转让以及债务承担作出明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