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并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调整《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批范围的有关通知,《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审批范围包括:网络音乐、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网络艺术品、网络动漫和展览、比赛活动。对于不符合审批范围从事其他互联网经营活动的单位,不予发放《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需要提示的是,网络表演是指以网络表演者以现场进行的文艺表演活动等为主要内容,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时传播或者以音视频形式上载传播而形成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电商类、教育类、医疗类、培训类、金融类、旅游类、美食类、体育类、聊天类等直播不属于网络表演,不需要申请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请互联网企业和各线上服务平台提供商周知。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包含项目
(一) 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文化产品,主要包括:音像制品;游戏产品;演出剧(节)目;艺术品;动画等其他文化产品。
(二) 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
1、 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播放等活动;
2、 将文化产品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计算机、固定机、移动机、收音机、电视机、游戏机等用户端,供上网用户浏览、阅读、欣赏、点播、使用或者下载的传播行为;
3、 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等活动。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分类
在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时,根据注册资金方面要求的把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分为两种:
1、动漫、音频注册资金要求:100万以上
2、网络游戏注册资金要求:1000万以上
如果您的公司只包含动漫或者音频而不包含游戏的话,就可以在公司注册资金少为100万的情况下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文网文)。
如果您的公司业务中含有网络游戏,作为游戏的运营商,那么注册资金为1000万就可以办理文网文(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