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二)注册资本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三)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技术方案;
(四)公司及其主要投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和失信名单;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一)经营电信业务的业务发展和实施计划及技术方案;
(二)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种类、业务覆盖范围、公司名称和联系方式,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公司及人员情况,包括:公司基本情况,拟从事电信业务人员基本情况;
(四)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五)股东追溯及其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股东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不含外资承诺书,申请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依法经营电信业务承诺书。
(七)电信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请经营的电信业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事先审核同意的,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基本流程
(一)电子材料
1、申请者注册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务服务行政许可业务受理系统”
2、点击“业务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业务办理”;如果在中已有账号,请先绑定再操作;没有则请先完善信息再操作。
3、进入“电信业务市场综合管理系统”后点击“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许可证申请任务栏”→“省内许可证任务表”→选择业务类型,点击“申请”,按要求递交材料。
4、省通信管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申请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纸质材料
企业须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省通信管理局局递交纸质材料,未按时递交纸质材料的视为放弃申请;申请者须将申请资料准备齐全并按顺序(封面、目录及目录相对应资料,封面写明申请的业务种类)装订成册后一次性交由省通信管理局行政审批受理服务窗口(省通信大楼2楼),纸质材料和电子材料应保持一致。
、审批时限
我局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由法定60日内优化为)2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审批决定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年报要求
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在每年季度向原发证机关如实报送年报材料。未按时报送年报且在规定时限内未补报的企业将被纳入“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多次未报的企业将被纳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
、其他事项
(一)跨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单位,需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省通信管理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在1年内不再受理其经营电信业务的申请;
(三)《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四)《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领取,也可委托代理人领取(领取人应携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本人身份证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领取,委托书应注明领取人姓名、身份证号码、领取经营许可证等内容)。申请企业也可向我局申请以到付方式邮寄至企业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