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且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其中,国有控股单位包括多家国有资本股东股份和控股的企业和国有资本相对控股企业(非公有资本股东之间不能具有关联关系),不包括外资入股的企业。
2)有与其业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听节目资源。
3)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能力、网络资源和资金,且资金来源合法。
企业单位申办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注册资本应在1000万元以上。其中,提供新闻、影视剧、文娱、专业等多种内容视听节目服务的,注册资本应在2000万元以上。新闻宣传单位设立的企业申办公益性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不受低注册资本限制。
4)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专业人员数量应在20人以上,并具备相应的从业经验或专业背景。申办单位的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5)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根据2011年文化部发布的《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规定,互联网文化产品包括将音乐娱乐、游戏、演出剧(节)目、表演、艺术品、动漫等文化产品以一定的技术手段制作、复制到互联网上传播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以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
网络直播属于经营性互联网服务,提供的服务涉及到以上六大类文化产品,应当根据该规定,向文化部门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