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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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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07-31 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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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交通部统一制发的经营道路运输的合法凭证。
凡在我国境内经营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维修、道路货物搬运装卸和道路运输服务(含物流服务,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汽车驾驶员培训,客货运站、场,客运代理,货运代办,汽车租赁,商品车发送,仓储服务,营业性停车场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等)的单位和个人,均须持有交通部制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此次修改是将原《公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汽车维修技术合格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车辆检测许可证》合并统称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002年8月1日起,上述4种旧证同时废止。


  要注意都合并之后就统称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啦。


  审批流程:

  第1步:申请申请人向县级政务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条件规定的相关材料并填写申请表;

  第2步:受理区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收到申请后,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做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依法应当报送上级机关的向申请人作出说明。


  二、办理流程

  1.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及相关业务的企业或个人;

  2.提出申请,填写申请书,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

  3.提交材料;

  4.申请材料审核、汇总,材料核准后发送《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5.申请材料汇总、审批;

  6.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办理所需材料

  申请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2.企业章程文本;

  3.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
若拟投入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


  6.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申请从事县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开业的相关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2.企业章程文本;

  3.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5.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二)同时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

  2.可行性报告,包括申请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运营方案、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等;

  3.进站方案。
已与起讫点客运站和停靠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应当提供进站意向书;


  4.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已获得相应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新增客运班线时,除提供第(二)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3、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申请从事县际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在申请开业同时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除提供申请开业的相关材料外,还需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

  2、进站方案,已与起讫点客运站和停靠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应提供进站意向书。


  3、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二)、已获得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新增客运班线时,除提供上述4项材料外,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与所申请客运班线类型相适应的企业自有营运客车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3、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
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4、拟聘用驾驶人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5、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二)拟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及运营方案;

  (三)企业章程文本;

  (四)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五)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内容包括专用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通讯工具配备、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长、宽、高等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体容积与车辆载质量匹配情况,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配备行驶记录仪或者定位系统情况。
若拟投入专用车辆为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其复印件;


  (六)拟聘用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七)具备停车场地、专用停车区域和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

  (八)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申请从事水路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具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运输船舶;

  (二)、有较稳定的客源或货源;

  (三)、经营旅客运输的,应当落实客船沿线停靠(站)点,并具备相应的服务设施;

  (四)、有经营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五)、有与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自有流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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