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在上海怎么办理关于条例第十二条单方解除权,若合同并未进行约定,被特许人是否能够主张适用?
条例第十二条: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该规定赋予被特许人在一定期限内解除特许经营合同的权利,但是给予“一定期限”的限制。
对于“一定期限”的认定以及合同中未约定该条款,被特许人是否有单方解除权的权利,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分析。
从立法原理分析,该条款是出于对被特许人的保护,以免发生缔约双方地位不平衡的情况,使得被特许人有一定的“冷静期”,此冷静期亦应考虑到是否会损害特许人的利益,否则会使特许人产生经营风险。
上海上海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喻艳荣认为,“一定期限”应以一定行为的发生为时间点为宜,鉴于特许经营合同的特征及目的,特许人意在将经营模式和技术服务等项目推广,被特许人意在利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进行营利性商业行为,应当在特许人履行合同前和被特许人开始利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之中较早的时间为被特许人享有单方解除权的截止时间。
从条例第十二条的表达及目的分析,该条属于在特许经营合同中被特许人拥有的法定权利,若特许经营合同中并未约定,在前述论证期限内亦应具有单方解除权。
(五)未在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备案,是否影响特许经营合同的效力?
条例第八条弟一款“特许人应当自弟一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
笔者认为,正如《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所述,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是为加强对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管理,规范特许经营市场秩序,规定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在商务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此处备案制度是政fu部门的管理型措施,特许经营合同属于合同缔约行为,以意思自治为原则,不应适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未备案特许经营合同存在行政管理流程上的瑕疵,并不因此而无效。
商业特许经营是一种有效的、能对市场产生推动作用的经营方式,正确合理的利用这种经营模式,无论是对于企业的扩大发展还是提高市场的活跃程度都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办理国家商务部备案的企业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公司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和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
2.公司拥有一定数量的品牌店,并且能够得到稳定的盈利状态;
3.公司具备强大的足以帮助加盟商盈利的服务运营团队;
4.公司的加盟店盈利率达到或者超过80%以上;
5.达到以上条件后经国家商务部2年以上的跟踪审查能够持续保持;
6.国家商务部对企业的其他严格苛刻的审查标准均通过。
选择拥有特许经营资质的公司和品牌对于加盟商本身就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保障,那么如何知道你所选择的品牌是否拥有特许经营资质呢?
首先:直接输入商务部备案查询网址:,或在百度中搜索“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查询”,点击进入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关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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