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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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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准备的申请材料如下:

1.申请书1份

2.设立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表1份相关附件下载(1)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1份

4.公司章程1份

5.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文件(如验资报告、验资机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1份

6.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及章程(包括该法人股东的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1份

7.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如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1份

8.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租赁办公场所的需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和出租方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自有场所需提供房产证复印件)1份

9.与申请表中所申请经营范围相一致的业务发展报告。
业务发展报告应包括企业基本状况及产品介绍,并按照拟申请的经营项目进行逐项分析1份

10.守法承诺书(加盖公司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1份

11.互联网文化内容自审自查报告1份

12.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保障措施1份

13.申报单位出具的,委托自然人办理申报手续委托书,以及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14.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1份

15.申报材料真实性保证声明1份

办理流程:

(一)申报受理

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在接到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后,应当对材料进行核对,如发现材料不符合要求或者缺失等问题,应当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
申请单位将申报材料按要求补充完整之后,方可受理。


(二)审核

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申报单位提交的每项材料及其运营的网站进行认真的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材料或者运营行为,应当一次性告知运营单位进行及时整改。


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批准的,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申请编号

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将审核通过的网络文化经营单位的申请表填写省内的三位数编号并加盖公章,上报至文化部文化市场司,由文化部市场司进行统一编号,并下发全国编号。


(四)制作许可证

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应按照文化部要求的标准规格和统一编号制作许可证,并将许可证复印件上报至文化部备案。


(五)公示

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在本部门网站对同意设立的网络文化经营单位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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