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人是否应该在与被特许人签订合同之前详尽披露信息?
根据《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特许人在与被特许人签订合同之前,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因此,即使部分信息涉及企业商业秘密,也应当向被特许人充分披露。但是特许人在披露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时,可以要求被特许人签署有关保密协议。
《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主要指什么?
为使被特许人知晓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的时间以及经验是否丰富,特许人应该披露其特许经营起始时间、直营店和加盟店的数量和分布地域等。这些信息可以帮助被特许人分析是否能够获得特许人提供的培训和技术支持。此外,特许人还应披露其直营店和加盟店的联系方式,被特许人据此可以考察已有的被特许人的经营状况、市场竞争程度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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