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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申请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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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07-31 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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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了被特许人需要按照与特许人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进行经营;

第七条对特许人的合同履约能力进行了规定,它要求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需要具备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有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业务培训、经营指导和技术支持等服务的能力。

这里提到了特许经营的成熟经营模式,这种成熟的特许经营模式虽然在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的界定,但从实践中商务部门和法院判例中可总结出来。这种经营模式是特指需要由特许人提供,可以让被特许人复制的经营、管理方式、形象标志以及产品或者服务的总和,这种经营模式要具有统一、规范、标准和可复制等特点,体现在在特许人的企业文化、经营理念、营销策略、质量监管和店面装饰装修等多个方面。

商业特许经营的本质和核心,其实就是经营模式复制,而且要求可复制的特许经营模式是成熟的。这是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得以开展的基础,从侧面反映出来特许经营模式对特许人要求较高,许多想做商业特许经营的商家往往达不到这个模式要求。

特许人没有成熟的经营模式会有怎样的法律风险

于是,实践中出现不少的特许人在并没有成熟经营模式,而开始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总的来说,有问题的特许经营企业主要有两类:

一是特许人完全不具备有竞争力的经营资源,自己也根本没有从事实际经营,只凭自己随便炒作起来的“概念”就特许经营招商了;

二是很大一部分特许人事实上具有真实的商业特许经营体系,但是现实中企业家短视的可能性大些,往往追求短期利益,也就不太愿意花时间和金钱去完善经营模式,直接以尚不成熟的经营模式公开招商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特许经营的特许人如果经营模式不成熟,会有什么后果呢?主要是涉诉时会很被动。因为,一旦发生诉讼,特许人没有成熟的商业模式,有很大的可能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会被法院判解除,合同一旦解除,双方就互负返还义务,特许人需要返还被特许人支付的各项特许经营费用,还要赔偿被特许人因此次加盟活动所受到的损失。另外,如果以“商业特许经营”为幌子从事诈骗活动,还会触犯刑法,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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