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而言的投资加盟行为在法律上被称为“商业特许经营”,其相关的行为规制在我国主要规定于《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一.特许人的应当具备以下几个要求:
1.特许人须为企业,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2.特许人须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
3.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4.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直营店是指由特许人拥有的店铺,包括全资拥有和控股拥有,且直营店与特许人应属同一品牌、同一业务性质。在实践中表现为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店中店等多种形式。个体工商户的业主如果与特许人拥有股权的股东一致,该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店铺可以视为特许人的直营店。设定“两店一年”的目的,是以此来判断特许人是否拥有成熟的商业经营模式,“基于个体工商户经营的成熟体系,在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以后,原个体户的存续期间视为特许人的存续。”
二.特许人备案制度。
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的特许人名单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并及时更新。
三.签订合注意冷静期规定。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
在合同文本中一定要设置合理的冷静期。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法律对“一定期限”并无确切规定,法官在判决中会综合合同签订的期限和被特许人实际经营情况等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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