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1.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或者有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行为,擅自经营电信业务的,或者超范围经营电信业务的;
2.未通过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国际通信出入口进行国际通信的;
3.擅自使用、转让、出租电信资源或者改变电信资源用途的;
4.擅自中断网间互联互通或者接入服务的;
5.拒不履行普遍服务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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