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
业务流程:
境内居民个人在其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外汇局审核无误后予以登记。
需提交申请材料:
一、境内居民个人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货币。有价证券。
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的。
应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一式两份)。
2.境内居民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3.特殊目的公司登记注册文件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证明文件(如股东名册。认缴人名册等)。
4.境内外企业权力机构同意境外投融资的决议书(企业尚未设立的,提供权益所有人同意境外投融资的书面说明)。
5.境内居民个人直接或间接持有拟境外投融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合法持有境外资产或权益的证明文件。
6.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办理材料:
1.《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和《业务登记凭证》。
2.非金融企业境外投资提供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金融机构境外投资提供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该项投资的批准文件或无异议函。
3.境外投资资金来源证明、资金使用计划和董事会决议(或合伙人决议)、合同或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
4.如新增境内投资者,应提供该境内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尚未办理“五证合一”的境内机构,还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