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审批标准
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 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被特许人)适用, 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商业活动中加盟连锁、专营专卖授权、特约经销等商业活动等均属于商业特许经营的范畴,按照法规应当在商务部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上海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审批材料如下:
( 一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的复印件。
( 二 ) 特许经营活动相关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其它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 三 ) 由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开具的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文件;直营店位于境外的,特许人应当提供直营店营业证明(含中文翻译件),并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和中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在2007年5月1日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不适用于上款的规定,但应当提交特许人与中国境内的被特许人订立的第一份特许经营合同。
( 四 ) 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 五 ) 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的目录(须注明每一章节的页数和手册的总页数,对于在特许系统内部网络上提供此类手册的,须提供估计的打印页数)。
( 六 )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产品和服务,须提交部门的批准文件
上海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审批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二)拥有有权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和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
(三)具备向被特许人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培训服务的能力;
(四)在中国境内拥有至少两家经营一年以上的直营店或者由其子公司、控股公司建立的直营店;
(五)需特许人提供货物供应的特许经营,特许人应具有稳定的、能够保证品质的货物供应系统,并能提供相关的服务;
特许经营备案的必要性
(一)、进行特许经营备案后,企业的名称和品牌会在商务部网站进行公示,有利于企业宣传;在招商过程中更容易取得意向加盟商的信任,比竞争对手更具优势;在运营过程中可减少法律风险。
(二)、连锁企业不备案,难以取得意向加盟商的信任;若被竞争对手或加盟商投诉,则将面临商务部门高达10万的罚款;当加盟商与其发生纠纷时,还可能面临退还加盟费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