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通过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企业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企业服务平台)填写《医疗器械网络销售信息表》,并提交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直属分局备案。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直属分局应当自企业备案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市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现场检查评定细则》(试行)的要求,开展现场检查,并将现场检查结果报告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应当通过企业服务平台填写《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变更表》,并提交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直属分局变更备案。
按照标准查验备案材料,核对《医疗器械网络销售信息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无误,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对材料齐全、符合审查要求的,应及时接收;对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审查要求的,应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当场不能补正的,告知申请人补齐有关材料后重新备案。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材料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信息表》
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如有)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说明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办理 上海审核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