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网站获悉,市发展改革委受理备案表和附件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对不属于市级备案权限的、备案表或附件不齐全、备案表或附件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市发展改革委在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投资主体,逾期不告知的默认受理。市发展改革委通过网络系统告知投资主体受理结果,也可应投资主体要求出具凭正。
市发展改革委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主体出具《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以下简称《项目备案通知书》。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违反有关规划或政策、违反有关国际条约或协定、威胁或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境外投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主体出具不予备案书面通知,并说明不予备案的理由。
为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完善境外投资全程监管,促进境外投资持续健康发展境外投资,是指在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企业开展境外投资,依法自主决策、自负盈亏。
境外投资需要准备的资料:
市级备案权限的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材料包括投资项目备案表及以下材料:
1.投资主体注册登记正明文件;
2.追溯至终实际控制人的投资主体股权架构图;
3.新经审计的投资主体财务报表;
4.投资主体投资决策文件;
5.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投资协议或类似文件;
本办法所称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
1.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和地区;
2.发生战争、内乱的国家和地区;
3.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等,需要限制企业对其投资的国家和地区;
4.其他敏感国家和地区。
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属国家核准权限,由发展改革委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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