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设立时适用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及现行有效的《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其监管要点为在未完成备案或核准程序的前提下,不得擅自开展业务、不得享受国家有关政策支持、不得擅自将资金出入境。鉴于:
1)发行人未向实际投入投资款等任何资金,自设立以来亦未实际开展业务,不涉及资金出入境等外汇的实际监管;
2)截至本问询函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因上述境外投资事宜受到发改委、商委、外汇等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3)已完成注销。
基于上述,在存续期间未履行境外投资备案程序和外汇登记程序,发行人或其子公司被主管部门据此给予处罚或要求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较小,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此外,发行人共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已出具书面承诺,如发行人或其子公司因境外投资涉及的商务部门、发展与改革部门等备案手续和外汇登记方面的瑕疵受到任何损害、损失或处罚的,其将就此进行全额补偿并承担相关费用。
2、发行人设立香港云计算时未履行境外投资备案程序和外汇登记程序。发行人首次对香港云计算出资时间为2019年7月,香港云计算在2019年7月获得发行人出资款前并未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亦不涉及发行人使用任何境内资产实施境外投资。
就发行人投资香港云计算所涉境外投资事项,发行人已取得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9年3月28日出具的《项目备案通知书》(京发改(备)[2019]137号)、北京市商务局于2019年3月20日出具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境外投资证第N号),并已取得宁波银行北京分行出具的《业务登记凭证》(业务编号352170),办理了ODI中方股东对外义务出资的外汇登记。
截至目前,发行人未因上述境外投资事宜受到发改委、商委、外汇等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且发行人共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已出具书面承诺,如发行人或其子公司因境外投资涉及的商务部门、发展与改革部门等备案手续和外汇登记方面的瑕疵受到任何损害、损失或处罚的,其将就此进行全额补偿并承担相关费用。
基于上述并考虑到发行人在首次向香港云计算实际出资前已经完成境外投资备案及外汇登记程序,发行人或其子公司被主管部门据此给予处罚或要求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较小,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