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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方案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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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07-31 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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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八条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4号,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

《质检总局关于发布<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及<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公告》(质检总局2012年第55号公告)

备案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进口食品进口商的备案管理。

经营食品种类主要包括:肉类、蛋及制品类、水产及制品类 中药材类、粮谷及制品类、油脂及油料类、饮料类、糖类、蔬菜及制品类、植物性调料类、干坚果类、其他植物源性食品类、罐头类乳制品类、蜂产品类、酒类、糕点饼干类、蜜饯类、卷烟类、茶叶类、调味品类、其他加工食品类、特殊食品类、燕窝产品类及其他。

上述所列经营食品种类之外的产品,如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部分粮食品种、部分油籽类、水果、食用活动物等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申请材料

进口商应当于食品进口前向工商注册地海关申请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进口商备案申请表》(见文末附表);

(二)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

(三)拟经营的食品种类、存放地点;

(四)2年内曾从事食品进口、加工和销售的,应当提供相关说明(食品品种、数量)。

办理流程

(一)进口商通过“互联网+海关”向海关申请备案,同时到主管海关窗口部门提交纸质材料,并对所提供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二)进口商提交备案信息后,获得备案管理系统生成的申请号和查询编号,凭申请号和查询编号查询备案进程或者修改备案信息。

(三)主管海关进行初审,核实进口商提供的信息和资料,信息、资料真实完整的,提交海关总署批准并发布;审核不通过的,通过备案系统告知备案不通过原因,并退回备案申请。

(四)海关总署审核,通过备案系统发放备案号,并上网公布备案企业名单。

信息变更

已获得备案的进口商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海关提交变更申请。办理流程参照备案申请。

办理时限

备案申请资料齐全的,海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

备案处置

进口商在申请备案时提供虚假备案资料和信息的,不予备案;已备案的,取消备案编号。

收货人转让、借用、篡改备案编号的,纳入信誉记录管理,并加强其进口食品检验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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