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外汇管理局(“外管局”)作为国务院的职能部门之一,有权对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的外汇收支、外汇登记实施监督管理,具有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授权制定部门规章的权限。
2009年8月1日,外管局实施了《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30号文”),建立起对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及其形成的资产、相关权益实行外汇登记或备案的制度,并将境内机构就境外直接投资获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作为前置条件;要求境内机构在向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时,应说明其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情况。境内机构凭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文件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手续。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后为其办理。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利润也可留存境外用于其境外直接投资(即境外再投资),并实行向外管局的备案制。
2012年7月1日,外管局实施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33号文”),简化了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回管理:规定境内企业已汇出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差额部分的对外直接投资资金,经所在地外汇局登记后,可以直接汇回境内,无需办理减资、撤资登记手续。
2014年1月10日,外管局实施了《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2号文”),进一步放宽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管理: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由10万美元提升至300万美元,且境内机构汇出前期费用并不需要事先取得境外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进一步放宽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管理:允许境内企业向境外与其具有股权关联关系的企业放款,并取消境外放款额度2年有效期的限制。
2015年2月28日,外管局发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13号文”)。根据该规定,境内投资主体可直接到指定银行(而非外管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项下相关外汇登记,外管局将通过指定银行来间接管理外汇登记工作。境外机构再投资的外汇备案要求也被取消。该规定自2015年6月1日起实施。
经过一系列改革之后,企业境外直接投资业务在获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只需到银行办理外汇登记手续及后续账户开立及购付汇业务。上述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系列文件的演变秉承了国家在外汇政策上深化外汇管理改革,促进和便利企业走出去的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