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证审批部门:各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受理形式:
1.申报资料按申请书载明的顺序排列,并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目录;
2.申请书外所附资料应当用A4规格纸张打印(平面布置图、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原件除外),外文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文;
3.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所有材料应逐页加盖申请人印章或逐页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章,复印件还需注明“与原件一致”;
4.申请表中各项内容填写清晰、明了,与实际情况一致。材料应当完整、清晰、准确,涂改处应当盖章或签名。
申请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2. 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尚未取得的为主管部门同意设立文件)
3. 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办理时间: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问题:是否需要法人本人前往办理?
解答:不需要。法人可授权委托他人前往办理业务,需提供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