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号文的B21类表明,在全国范围内开放了外资准入,许可条件要求及相应审批程序按《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相关规定执行。
而《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应当具有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其中,“外方主要投资者”指出资额多且占全体外方投资者出资总额的30%以上。
因而,虽然196号文实际放开了外资准入,但是取得EDI证的审批本身在实践中仍然由于“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应当具有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
那么如才能证明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具有了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呢?
这时候工信部就有了这么一个环节——《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
若企业拿到了审定意见书,也就是说已经完成了重要的一个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