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534号)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有关条件。具体内容如下:
第五条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经营全国的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二)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 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无线寻呼业务除外)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终不得超过49%。
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中的无线寻呼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终不得超过50%。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投资者和外方投资者在不同时期的出资比例,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七条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电信业务,除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电信条例规定的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者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八条 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公司;
(二)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三)符合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慎的和特定行业的要求。
前款所称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是指在全体中方投资者中出资数额多且占中方全体投资者出资总额的30%以上的出资者。
第九条 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在注册的国家或者地区取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三)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四)有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
前款所称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是指在外方全体投资者中出资数额多且占全体外方投资者出资总额的30%以上的出资者。
第十条 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应当具有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
ICP许可证的申请材料;
1. 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扫描件】
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二代身份证正反面】
3. 公司法人股东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扫描件、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工商查询章原件】,自然人股东身份证 【二代身份证正反面】
4. 公司近期为员工所上社保证明【近1个月,不得低于3人,加盖社保查询红章】
5. 公司主要管理、技术人员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彩色扫描件
6. 域名注册证书【原件扫描件】
7. 服务器主机托管合同
8. 接入商名称、IP地址
9. 服务器放置地址
10. 拟开通业务的资费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