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规定,境外投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曹原介绍说,《投资管理办法》对投资活动做了列举式描述,主要包括获得境外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等权益;获得境外自然资源勘探、开发特许权等权益;获得境外基础设施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获得境外企业或资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新建或改扩建境外固定资产;新建境外企业或向既有境外企业增加投资;新设或参股境外股权投资基金;通过协议、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外企业或资产。
一般而言,境内企业获得境外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均需要获得商委及发改委的境外投资核准备案。境内企业境外新设或并购境外企业,若未按相关规定到主管部门备案/核准,境内企业将无法将投资款汇至境外,未来投资收益也无法以合规方式回到境内。
曹原强调,值得注意的是,《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统一了发改委和商委对于境外投资项目审批的尺度,将境外投资的审批划分为三类,即鼓励类、限制类及禁止类。
鼓励类境外投资包括:重点推进有利于“一带一路”建设和周边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的基础设施境外投资;稳步开展带动优势产能、优质装备和技术标准输出的境外投资;加强与境外高新技术和先进制造业企业的投资合作,鼓励在境外设立研发中心等。限制类境外投资包括:赴与我国未建交、发生战乱或者我国缔结的双多边条约或协议规定需要限制的敏感国家和地区开展境外投资;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境外投资;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等。禁止类境外投资包括:涉及未经国家批准的军事工业核心技术和产品输出的境外投资;运用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工艺、产品的境外投资;赌博业、色情业等境外投资等。
“企业在开展境外投资活动前应预先判断投资项目类型,避免出现项目属于禁止类或限制类而产生的国内审批风险。”曹原表示。
曹原认为,企业应从以下两方面采取合规风险管理对策:一是聘用专业律师团队进行法律环境尽职调查。企业在遵守本国关于企业境外投资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应当着手对东道国投资环境进行全方位多层次调查。全面掌握关于市场准入、贸易管制、国家安全审查、行业监管、外汇管理、反恐怖融资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其中重点关注当地政府的立法、行政、司法和政党轮替、基本外商投资法律体系以及政府腐败程度等。
同时,结合企业本身经营范围与投资方向,有针对性地关注当地劳工保护制度、环境及居民情况,控制合规风险。此外,了解当地的风俗习惯和地域文化等软合规内容,也有助于避免遇到阻碍。特别是“一带一路”政策涉及的沿线国家大多有本土禁忌,如果企业行为冒犯了当地合作方或居民,项目将很难顺利开展。
二是注重企业境外投资前后的合规性衔接。在做决策投资前期准备工作时,需要形成完整的《项目投资合规分析报告》,报告内容包括项目投资方案整体描述,国内及东道国的合法性分析,优惠政策情况,项目执行的合规风险及应对措施、结论等内容。项目投资合规分析不是对投资下的结论,而是企业在开展各项尽职调查及项目方案设计过程中不断了解情况、不断分析和发现问题、不断找出调整或替代性解决方案而持续更新的实践过程,这一过程要贯穿投资决策的始终,从而确保终提交的投资方案具有合规可行性。在投资过程中,企业需要结合前期分析报告以及重点规制条款,罗列出重要风险事项形成工作清单,纳入投资后项目的日常管理内容,形成检查机制,以确保项目在有合规保障的情况下达到投资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