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合同中未约定冷静期条款,被特许人是否能行使任意解除权?
这个问题主要由司法实践存在两种冲突的观点导致的。
一种观点认为,既然《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了特许经营合同中必须要约定冷静期内的任意解除权,如果实际的特许经营合同未作出约定,那被特许人就不享有冷静期内的任意解除权;
另外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精神,即使双方未对任意解除权作出约定,被特许人也享有任意解除权。
从法院的判例来看,法院坚持的观点是未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任意解除权,被特许人依然拥有任意解除权,只是如果被特许人已经开始实质履行合同即丧失任意解除权,至于什么情况下被特许人算实质履行了合同由法院裁量。
被特许人冷静期的任意解除权是否可以通过预先约定放弃?
当事人预先约定放弃任意解释权当然属于无效约定!
理由是:给予被特许人任意解除权是对被特许人的倾斜性保护。
结合现实考虑,在合同中预先约定放弃任意解除权的条款一般都是由特许人事先拟定好了的,这个放弃任意解除权的约定体现的是特许人的意思,被特许人不一定是自愿放弃,但是由于合同谈判地位的不平等,被特许人往往为了获得该经营项目的经营权,只能被迫接受。
如果认定这种约定是有效的,那么势必造成所有的特许人都通过这种方式排除被特许人的任意解除权,从而架空《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
这当然不能被允许!
综上,招商加盟备案、在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中被特许人拥有冷静期内的任意解除权,且该解除权不能预先约定放弃,如果未做约定,将由法院依据实际情况确定被特许人行使任意解除权的期限。
商业特许备案申请需要冷静期条款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