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企业投资境外非金融企业前置程序》
发改委部门核准/备案管理核准/备案管理范围境内企业开展境外投资需向发改部门履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手续,报告有关信息,并配合监督检查,主要法律依据为《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以下简称“办法”)。
各地出台有相应的操作细则及规定,企业具体开展境外投资项目前可前往核准、备案机关处咨询。
根据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属于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实施前取得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办法所称项目实施前,是指投资主体或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为项目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之前。
投资主体未取得有效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外汇管理、海关等有关部门依法不予办理相关手续,金融企业依法不予办理相关资金结算和融资业务。
核准管理范围及核准机关:根据规定,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敏感类项目的,接收发改委部门核准管理。
核准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
敏感类项目具体包括:
(一)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的项目;
(二)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
办法所称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
(一)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和地区;
(二)发生战争、内乱的国家和地区;
(三)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等,需要限制企业对其投资的国家和地区;
(四)其他敏感国家和地区。
办法所称敏感行业包括:
(一)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
(二)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
(三)新闻传媒;
(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需要限制企业境外投资的行业包括: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备案管理范围及备案机关:投资主体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不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且不涉及敏感行业),也即涉及投资主体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的非敏感类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中:
(一)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含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国务院或国务院所属机构直接管理的企业)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
(三)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备案机关是投资主体注册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
办法所称中方投资额,是指投资主体直接以及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为项目投入的货币、证券、实物、技术、知识产权、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以及提供融资、担保的总额。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规定的核准管理范围包括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备案管理范围仅指向直接投资。
就非敏感类项目的间接投资,办法仅规定有投资主体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大额(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非敏感类项目的,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实施前通过网络系统提交大额非敏感类项目情况报告表,将有关信息告知国家发展改革委。
对于其他间接投资项目是否适用备案管理未明确表态。
若企业计划间接开展投资的,保险起见,可向备案机关咨询拟开展的项目是否属于备案范围。
什么企业不可以做境外投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