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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商业特许经营备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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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07-31 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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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为维护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制定《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该《办法》经2012年1月18日商务部第60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2月23日商务部令2012 年第2号公布。
《办法》共12条,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原《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16号)予以废止。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之规定,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名称、住所、注册商标等相关信息,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商业信息应当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
特许人需要在特许经营合同签订前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及时、完整、准确地向特许人提供法律规定的信息。


之前我们有说到,商业特许经营的对价交换为特许人允许被特许人使用其知识产权等经营资源和特定的经营模式,被特许人给付一定的资金作为交换。
然而特许人所拥有的经营资源并非,因此,特许经营资源和经营模式的优劣成为吸引被特许人投资的重要信息。
如果特许人不能将真实的、完整的、及时的发展变化信息告知被特许人,被特许人无法在市场上进行对比,就无法准确的判断自己理想的投资对象,则不能获得对于其投资行为的有效预期。
由此可以看出,如果信息披露出现问题,会误导被特许人作出错误的判断,损害被特许人的权利。


市场中的信息获知原本就是不对称的,对于商业特许经营而言,很多被许可人开始是以个人的名义加盟,然后在被特许人的指导下慢慢地开设店铺,经营生意。
这代表绝大部分的被许可人自己不具有探知市场发展的能力,他们过于的依赖特许人的经营指导,自己大部分的市场信息都是从许可人处获取,这表示如果许可人不及时或者刻意隐瞒相关信息,极有可能导致被许可人处于市场发展的劣势地位,甚至终被市场淘汰。


特许人作为利益至上的市场经营者,天性选择规避对自己不利的一切风险,往往还会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故意夸大或者隐瞒与被特许人休戚相关的信息。
这些问题市场自身是无法调解的,因此,只有借助国家强制力干预矫正,通过法治构建,建立相关的信息披露制度,以缓和信息不对称对经济运行和竞争秩序造成的不利后果,对被特许人进行强制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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