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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许可证办理条件及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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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07-31 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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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许可证办理条件及材料。
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公开的、共享性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一、办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许可证条件:

1.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企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方可申办;

2.具有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相符合的专业人员、设施及制度;

3.有两名以上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医疗器械专业知识,或者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医疗器械技术人员

二、申请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许可证材料:

1.企业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2.网站域名注册的相关证书或者证明文件;

3.网站栏目设置说明、收费栏目及收费方式的说明

4.网站对历史发布信息进行备份和查阅的相关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

5.药品及医疗器械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学立证明或者其专业技术资格Z书复印件、网站负责人身份Z复印件及简历;

6.保证药品信息来源合法、真实、安全的管理措施、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

7.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三、开办药品经营企业(药品批发):

首先;申办人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省级药监局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的审批,申办人筹建完成后应该向原审批部门申请验收,原审批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符合条件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
申办人凭《药品经营许可证》。
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
凭上述两证到卫生行政部门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

四、开办药品经营企业(药品零售):

首先;申办人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市级药监局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的审批,申办人筹建完成后应该向原审批部门申请验收,原审批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符合条件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
申办人凭《药品经营许可证》。
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
凭上述两证到卫生行政部门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

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应当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向发给其《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
受理药品零售企业认证申请的市药监局,应当自收到申请的7个工作日内将申请移送到省级药监局,(批发企业可以直接将申请送到省局)省级药监局应当自收到申请3个月内,组织对申请认证的药品批发或药品零售企业进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认证,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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