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办理部门:总局社会管理司、省级广播影视局。
申报程序 (一)受理:申请人应按照申请材料目录提交申请材料,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符合法定行政许可的条件。
(三)决定:标准同审查标准。
(四)制发校核、告知送达:
1、申请文件材料及其附件齐全、规范、有效,法律文书应完整、正确、有效,送达文书和归档应及时、准确、材料完整。
2、告知应及时、准确、全面,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申请材料目录: 1.书面申请,并填写《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 3.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业务可行性报告;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条件:
1、实地注册或者园区注册(园区注册后续办理纸质需要在上海有实际的办公场地,产证性质为商用或者商住两用);
2、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3、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4、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法定代表人简历、身份证明;
5、自然人股东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股东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其章程,所有章程都要从工商部门调取,盖工商调档章,追溯到股东;
6、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7、不少于三名的主要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学历证明(或职称证明)、业绩证明、用工合同; 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学历证明(要求低学历为大专,并且已毕业2年以上,;有影视类中级以上职称者,无需提供学历证明与业绩证明。
无职称证书者,需提供相关业绩证明材料;视频片名的截加含有名字(不能用艺名)的字幕表截图并提供网址,每人需提供2部或以上。
)8、办公地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复印件和租赁合同原件;
9、申请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承诺书。